就业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更好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
·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促进稳定就业
·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脱贫人口
·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对失业脱贫人口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强化劳务协作
·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建立常态化的跨区
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
·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做好有组织输出工作,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同步加强省内劳务协作
·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到本地就业
·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安排的资金给予支持
培树劳务品牌
·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
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
·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制定专门工作计划,确定输出规模和输出质量
目标,将脱贫人口作为重点输出对象
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
·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
·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
社,增加就业岗位
·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
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作用
·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
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
·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在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
·拓展丰富载体功能,打造集工作车间、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活动场所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
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
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
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作者:马 越 单位: